“假离婚”遇“真雷区” 法官:背后问题发人深省发表时间:2018-08-10 08:15 【案情回顾】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罗女士结婚后,于2001年12月生育一子张甲。2009年1月,为了给即将出生的第二个孩子张乙(2009年2月出生)上户口,张先生与妻子罗女士协议“假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甲、张乙归罗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000元。 但是,此后罗女士拒绝张先生和孩子的爷爷奶奶探望两个孩子。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儿子张甲由张先生抚养。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该案中,张先生与罗女士虽已协议离婚,但作为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两子的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尽管张先生与罗女士曾约定两子均由罗女士抚养,但就抚养权变更、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多次对簿公堂,此种冲突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罗女士在租住的房子中抚养孩子,加上经营公司等日常繁忙,导致对大儿子张甲的关心和照顾缺失,影响了张甲身心的健康成长,法院由此确定大儿子张甲由张先生抚养。
案例二:为买房避税“假离婚” 结果:丈夫悔诉离婚协议无效 【案情回顾】 原告刘先生与被告张女士在婚前共同购买了北京市某套房屋,并签署《婚前购房协议书》。2013年8月,刘先生与张女士登记结婚。2016年2月,刘先生与张女士商议以刘先生个人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另一处房屋,两人打算通过“假离婚”方式避税,待房产交易完成后再复婚。 2016年3月,刘先生与张女士签署了《假离婚协议书》,随后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假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假离婚”是为了规避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后该房屋因卖方的原因未能完成交易,双方就重签婚前购置房屋的归属协议发生冲突。刘先生多次尝试复婚,均被张女士拒绝,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先生与张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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