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冬静律师浅谈民贷及风险

发表时间:2018-11-12 11:57

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和公民货币储蓄的不断增加,资金借贷现象变得日益普遍。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便的融资手段,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经济发展,伴随着互联网经济活动的日渐活跃,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传统借贷关系类型之外,还出现了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等新型借贷方式。由于民间借贷活动存在手续不完备、担保不足等特点,导致民间借贷风险高发。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有哪些?如何防止民间借贷纠纷?如何降低自身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看专业律师如何支招?

传统民间借贷类型的纠纷有哪些?

一、借款时不写借条

传统的民间借贷一般都发生在熟人、朋友之间,且借款数额不是很大,因此,碍于情面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甚至连借条都没有,这样出借人想收回借款时,就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和障碍。

例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双方关系恶化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借款人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因为没有借款合同或借条,不能提供有效的借款证据,存在败诉的极大风险。即使在诉前通过录音获取固定证据,但仅有单一证据往往不会被法院采纳,所以借款人经常会面临“告状无门”的境地。

二、房产抵押形同虚设

现实中,有的借款人为了能过顺利获得借款,常会提出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出借人,具体做法为将房产证交给出借人,民间称为把房产证抵给了出借人。很多出借人对此都形成了严重的错误认识,以为有房产证做抵押,自己的借款得到了强有力的保障,房产价值足矣对抗自己的借款风险。但实际上,这种房产证抵押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出借人的借款不能得到任何保障。

三、借条本人书写纠纷

一般情况下,发生借款时,借款人会亲笔书写借条,或者在他人已经写好的借据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等,以表明借款事实。但有时也会发生借条上借款人签名并非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如找亲朋好友代签、因不会书写找人代签等。

从法律上讲,如果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条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在确认并非借款人亲笔签名的情况下,也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

四、诉讼时效纠纷

自然人之间借款,一般会口头约定或在借条上写明还款期限或借款期限。借款期满后,出借人要及时主张借款人还款,避免因拖延造成诉讼时限届满,给自己造成败诉风险。

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规定,借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借条上写明的还款日期,或者前一次催要之日开始计算,超过三年的,即使各项证据材料齐全,也存在丧失了胜诉权的风险。因此,借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应以口头或电话或微信等方式索要欠款,同时注意保留主张债权的证据,以中断诉讼时间,保证自己的权益。

五、借款利息纠纷

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息实行“两限三区”原则:以年利率24%36%为两限制:24%以下的利息都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看作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给了的要返还。所以,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或利息计算方法,借款人通过法院要求还款付息时,才能得到法院支持;否则,如果仅是口头约定利息或没有约定利息,就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新型民间借贷纠纷有哪些?

今年来,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除了最为传统的借贷关系类型外,还出现了大量的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等新型借贷方式,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和诉讼案件呈直线型上涨。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为例,20132015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数量分别为1809件、1956件、4478件,2016年达到了11658件,分别增长了8.1%128.9%160.3%2017年前四个月,新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达8777件。涉案标的及总额也呈爆发式增长,2013年至2016年,民间借贷纠纷平均涉案标的分别为83.18万元、102.30万元、103.01万元和50.13万元。2013年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涉案标的总额133918.98万元;2014年审结涉案标的总额169110.06万元;2015年审结涉案标的总额320 056.8万元;2016年审结涉案标的总额达560548.75万元。

2015年7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颁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8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824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等四部委专门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上述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活动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P2P网络借贷案件数量较大、模式复杂

近年来,民间投融资需求不断扩张,民间借贷逐渐演变为一种规模化、市场化的经营行为,成为很多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活跃,P2P网贷平台成为一种新型的、主流的借贷方式,相应的涉P2P网贷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也很多。

例如:以A公司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大部分纠纷的借贷关系均系通过B公司运营的居间+风险准备金模式的P2P平台达成。具体而言,借款人、投资人均在B公司运营的网贷平台进行实名制注册,点击同意网贷平台提供的借款协议标准条款及其他协议条款并通过审核后,借款人可在该平台上发布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借款需求,投资人可根据自身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项目投入资金,双方通过C公司运营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借款本金的支付和本息的偿还。

在借款发生逾期时,投资人把债权转让给B公司,B公司再将债权转让给A公司,由A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上述纠纷中,P2P网络借贷又可以细分为两种不同的子类型,一是O2O模式,即P2P平台通过线下寻找意向借款人,将经过审核的借款需求在平台发布,投资人线上进行投资;二是纯线上模式,即借款人和投资人均通过P2P平台线上签约实现资金融通。B公司从向借款人收取的服务费中计提部分资金作为风险备用金,在借款发生逾期时,以风险备用金偿付投资人,同时取得对借款人的债权,再将债权转让给A公司统一对借款人进行诉讼。

二、P2P网络借贷纠纷权利救济成本大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对借款人资信水平的审查能力、个人信息的辨识能力均较为有限,纠纷成讼后,因出借人所掌握的借款人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不准确,往往造成法院送达困难。许多案件因电话、住址有误,难以通过直接或邮寄的方式送达,因无法有效送达不得不进行公告送达,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出借人的维权成本。除此之外,此类纠纷调解的可能性较低,尽管纠纷的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争议明确,但很难达成调解,即使达成调解,也存在执行难的窘状。

三、中介费用或成为规避法定利率限制的形式

在特定自然人为出借人的民间借贷“串案”中,出借人多与提供中介服务的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提供借款的资金可能来源于中介公司、利息收入实际上亦归属于中介公司,同时中介公司还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咨询费、审核费等中介费用,上述做法实际上将其提供借款的收益通过一个与其存在关联的“名义”出借人进行了拆分,从而规避了法定利率限制。在具体形式上,此类案件往往在借款协议之外还签订有居间合同、服务合同等,这些协议与借款协议签订时间相同,并约定了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等中介费用,且上述费用通常约定在借款本金中予以预先扣除。

在涉P2P网贷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网贷平台亦向借款人收取较高的服务费,该费用通常也在借款中一次性扣除。当借款发生逾期时,网贷平台往往代偿借款并受让取得债权,在这种情况下,网贷平台或再次转让取得债权的关联公司即成为民间借贷的出借方,在此情况下,亦存在中介服务费用是否应计入利息受到法定利率上限约束的问题。法律和行政法规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四、借款偿还方式约定不明、相关专业术语易产生歧义

借款协议中对本息偿还方式约定不明确,本息偿还方式分为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但是当事人对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缺乏科学准确的理解,从而引起剩余还款本金数额、各期利息计算的误差。

综上所述,实践中大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争议标的不大、事实清楚、争议明确,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是,为了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和借款人在民间借贷中,除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抵押协议外,并认真分析关于利息及计算方法、还款方式、时间、抵押物、抵押权实现等条款,以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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